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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卞秀荣与柏伟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

(2012)新执一字第001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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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卞秀荣。被执行人柏伟东。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柏伟东名下有住房一处,位于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经查现处于拆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提取被执行人柏伟东名下位于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的拆迁补偿款51050。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建审判员:王虹审判员:雷安坤

书记员:赵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