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卞秀荣。被执行人柏伟东。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柏伟东名下有住房一处,位于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经查现处于拆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提取被执行人柏伟东名下位于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的拆迁补偿款51050。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建审判员:王虹审判员:雷安坤
书记员:赵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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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卞秀荣。被执行人柏伟东。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柏伟东名下有住房一处,位于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经查现处于拆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提取被执行人柏伟东名下位于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的拆迁补偿款51050。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建审判员:王虹审判员:雷安坤
书记员:赵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