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刘付青与西安动画职业培训学院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2013)新执一字第00041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刘付青,男,汉族。被执行人:西安动画职业培训学院,住所地西安市太华北路**。法定代表人:闫东亚,该学院院长。

刘付青与西安动画职业培训学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新民二初字第0101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付青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3年1月17日对所欠款项达成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西安动画职业培训学院欠申请执行人刘付青10万元,被执行人西安动画职业培训学院于2013年1月30日前付款3万元、于2013年4月15日前付款7万元,如逾期付款,按每日千分之五付违约金,付清款项后,双方再无债权债务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新执一字第0004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可向本院提出恢复对原判决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康建平审判员:朱评代理审判员:肖宏远

书记员:王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