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帅卜明,男,汉族。被执行人:李六斤(金),男,汉族。
帅卜明与李六斤(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新民二初字第006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李六斤(金)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帅卜明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李六斤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本院已依法查封了李六斤的工资账户,现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执行人帅卜明向本院申请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新执一字第0015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康建平审判员:朱评审判员:肖宏远
书记员:王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