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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异议 · 2013

廖文连、陈赖淑梅、彭建华与袁冬华、王丽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攸法执异字第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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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异议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

异议人廖文连,男,1971年1月2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农民,住攸县。异议人陈赖淑梅,女,1971年4月2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农民,住攸县。申请执行人彭建华,男,1955年3月2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居民,住湖南省攸县。委托代理人陈伟,湖南华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执行人袁冬华,男,1965年9月2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居民,住湖南省攸县。被执行人王丽艳,女,1965年5月2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居民,住湖南省攸县。本院在彭建华申请执行袁冬华、王丽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异议人廖文连、陈赖淑梅就本院查封的房屋即执行标的物提出书面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并于2013年12月3日公开进行了听证,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廖文连、陈赖淑梅称:法院查封的位于攸县联星街道办事处联星社区五一组原属于被执行人袁冬华、王丽艳的四空房屋中的二空房屋应属于异议人所有。故请求法院解除对属于异议人所有的房屋的查封。异议人廖文连、陈赖淑梅提供的如下证明材料:1、异议人与被执行人袁冬华、王丽艳于2012年3月30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以证明袁冬华、王丽艳将位于商城社区康艺幼儿园围墙边二空6层楼房转让给廖文连、陈赖淑梅,房屋款为176万元。2、廖文连、陈赖淑梅给付房款的收款单及银行转账回单,以证明二异议人已付房款171万元,尚差5万元未付。

申请人执行人辩称:案外人无法证明其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不同意解除查封。二被执行人认为:二异议人已购买了二空房屋,并交纳了171万元属实,该二空房屋系二异议人所有。

本院经审查查明,2013年3月7日,申请人彭建华就与被执行人袁冬华、王丽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向本院起诉。在审理过程中,本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法裁定对被告袁冬华、王丽艳位于攸县联星街道办事处联星社区五一组的房屋一栋四空予以查封(未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产权证)。2013年5月31日,本院作出(2013)攸法民一初字第300号民事判决,判决被执行人袁冬华、王丽艳偿还申请人借款54万元。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袁冬华、王丽艳在攸县联星街道办事处联星社区五一组康艺幼儿园围墙边建造的四空六层楼房,虽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和房产证,但该房系被执行人建造完成。案外人廖文连、陈赖淑梅主张位于该房屋座身左边的二空房屋系其所有,系房屋权属之争,应另行诉讼解决。异议人的主张应以房屋权属确定为前提,本院在执行中尚不能对该房屋权属作出认定,故其解除查封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廖文连、陈赖淑梅的异议。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员:龙湘东

书记员:董南希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