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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异议 · 2013

长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四川一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执行异议案执行裁定书

(2013)乐中执异字第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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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异议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

案外人:长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组织机构代码,71959808-2。法定代表人:杨长甫,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何波之,四川衡义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江国联,男,1948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委托代理人:周杰,四川助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四川一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乐山市市中区。组织机构代码,778668967-0。法定代表人:吕琴,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杜鹏英,女,1991年7月23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委托代理人:黄登奎,四川得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江国联与四川一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长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3年9月25日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同年11月21日,案外人长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长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易春梅审判员:王虹审判员:林治强

书记员:黄颜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