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协助执行人)滑县新区管理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许业,职务主任。申请执行人李继玉,男,1968年4月1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安阳市恒通日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滑县新区什牛路与八支路交叉口西北角。法定代表人刘长安,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李继玉与安阳市恒通日化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滑县新区管理委员会于2013年11月22日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本案在审查中,异议人滑县新区管理委员会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异议人滑县新区管理委员会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滑县新区管理委员会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刘海波审判员:王同军审判员:王克亮
书记员:原保权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