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国荣,男,汉族,1962年9月5日出生,湖南省安仁县人。被申请人高菊初,男,汉族,1964年9月6日出生,湖南省浏阳市人。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高菊初在灵官烟花炮竹厂价值人民币100000元烟花炮进行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侯思平
书记员:阳强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