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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申请执行人周万光与被执行人侯文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4)安执字第1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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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周万光,男,汉族,湖南省安仁县人。被执行人侯文炳,男,汉族,湖南省安仁县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万光与被执行人侯文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侯文炳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周万光亦不能举证被执行人侯文炳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廖向阳执行员李红日执行员周振武

书记员:陈龙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