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翁松年。被执行人深圳景丰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洪田金源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张伟奇,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翁松年与被执行人深圳景丰电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深宝法民一初字第43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深圳景丰电子有限公司的财产(以人民币961787.3元及利息为限)。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胡慧玲
书记员:黄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