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史卫良。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满红。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幼琴。
上诉人史卫良、徐满红因民间借贷一案,不服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2012)舟定商初字第1305号民事判决,于2012年12月12日提起上诉。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2日收到史卫良、徐满红的上诉状后,即向其发出《受理案件及缴款通知书》,通知其在收到《受理案件及缴款通知书》七日内预交诉讼费5800元。2012年12月17日,史卫良、徐满红原审共同委托代理人苗邦法签收了该份《受理案件及缴款通知书》。但史卫良、徐满红未在规定时间内预交诉讼费。
本院认为,上诉人史卫良、徐满红既未在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诉讼费,也未向本院申请缓交、免交或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并得到批准,在人民法院通知的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本案应视为上诉人史卫良、徐满红自动撤回上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史卫良、徐满红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许旭涛审判员:熊俊杰代理审判员:冷海波
代书记员:龚杨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