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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二审 · 2012

董定海与袁建平、苗伟忠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2)浙舟商终字第2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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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二审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袁建平。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徐盛军。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董定海。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以一。原审被告苗伟忠。原审被告舟山市千舟船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苗伟忠。

上诉人袁建平为与被上诉人董定海,原审被告苗伟忠、舟山市千舟船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2012)舟定商初字第7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袁建平以其与被上诉人董定海达成和解协议且履行完毕为由,于2012年1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袁建平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袁建平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9585元,减半收取4792.5元,由上诉人袁建平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曹敏代理审判员:冷海波代理审判员:刘燕波

代书记员:龚杨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