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袁建平。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徐盛军。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董定海。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以一。原审被告苗伟忠。原审被告舟山市千舟船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苗伟忠。
上诉人袁建平为与被上诉人董定海,原审被告苗伟忠、舟山市千舟船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2012)舟定商初字第7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袁建平以其与被上诉人董定海达成和解协议且履行完毕为由,于2012年1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袁建平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袁建平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9585元,减半收取4792.5元,由上诉人袁建平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曹敏代理审判员:冷海波代理审判员:刘燕波
代书记员:龚杨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