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素芬,
汉族,住舟山市定海区西园新村90幢306室。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干彩棠,舟山市海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咪毛,男,1953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定海区环城南路75号204室。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世根,舟山市恒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被告林明海(曾用名林良宽),男,1969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定海区西园新村90幢306室。上诉人王素芬为与被上诉人刘咪毛、原审被告林明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2010)舟
定商初字第1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素芬以已与刘咪毛达成和解为由,于2010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素芬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王素芬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75元,依法减半收取87.5元,由上诉人王素芬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许旭涛代理审判员:卢增华代理审判员:熊俊杰
代书记员:冷海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