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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二审 · 2012

朱燕萍与杨雪雁、杨正国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2)浙舟商终字第2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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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二审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雪雁。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正国。上诉人(原审被告)舟山市木兰农副产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雪雁。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燕萍。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黄赤波。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杨雪雁、杨正国、舟山市木兰农副产品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朱燕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上诉人杨雪雁、杨正国、舟山市木兰农副产品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间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杨雪雁、杨正国、舟山市木兰农副产品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许旭涛代理审判员:刘燕波代理审判员:冷海波

代书记员:桂婷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