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张费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胡英象。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秋夏。
上诉人张费祥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泰顺县人民法院(2012)温泰雅商初字第122号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向上诉人张费祥送达了开庭传票,因上诉人张费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张费祥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案案件受理费323元,减半收取136.5元,由上诉人张费祥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马俏审判员:潘海津代理审判员:陈学箭
书记员:孙蒙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