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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二审 · 2013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中支行与高玉珍、董秀琴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1)

(2013)浙温商终字第2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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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二审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高玉珍。上诉人(原审被告):董秀琴。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中支行。法定代表人:叶小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温州市顺泰印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玮。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温州市锐博机械成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建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玮。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晶莉。

上诉人高玉珍、董秀琴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中支行、温州市顺泰印务有限公司、温州市锐博机械成套有限公司、高玮、黄晶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鹿城区人民法院(2012)温鹿商初字第8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因上诉人高玉珍、董秀琴在收到预交诉讼费通知单后未在预交期内预交案件诉讼费,也未申请缓交、免交及提出司法救助的申请,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高玉珍、董秀琴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马俏审判员:潘海津代理审判员:陈学箭

代书记员:胡淑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