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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二审 · 2013

赵万寿与赵崇顺、郑文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3)浙温商终字第1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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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二审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崇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万寿。原审被告:郑文。

上诉人赵崇顺因与被上诉人赵万寿、原审被告郑文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乐清市人民法院(2012)温乐商初字第8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因上诉人赵崇顺在收到预交诉讼费通知单后未在预交期内预交案件诉讼费,也未申请缓交、免交及提出司法救助的申请,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赵崇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马俏审判员:潘海津代理审判员:陈学箭

代书记员:胡淑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