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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二审 · 2013

张德丰与项有忠、陈宝妹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3)浙温商辖终字第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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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二审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项有忠。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宝妹。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德丰。

上诉人项有忠、陈宝妹因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2012)温龙永商初字第114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其经常居住地在温州市瓯海区。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项有忠、陈宝妹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经常居住地在瓯海区,其户籍在温州市龙湾区,故龙湾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钱晓勇审判员:李莉红审判员:陈莉萍

书记员:万祥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