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民事文书

民事 · 二审 · 2013

金羿与朱海丰、郑足钗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3)浙温商终字第72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二审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海丰。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金羿。原审被告:郑足钗。

上诉人朱海丰为与被上诉人金羿、原审被告郑足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瑞安市人民法院(2012)温瑞陶商初字第4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受理本案后,上诉人朱海丰在收到预交受理费通知书后,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既未提出免交、缓交申请,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朱海丰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马俏审判员:潘海津代理审判员:陈学箭

书记员:李劼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