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建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雷勇。原审被告:徐和春。
上诉人王建功因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2012)温龙永商初字第107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其经常居住地在温州市鹿城区。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王建功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经常居住地在鹿城区,其户籍地在温州市龙湾区,故龙湾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钱晓勇审判员:李莉红审判员:陈莉萍
书记员:万祥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