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高玉珍。上诉人(原审被告):董秀琴。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中支行。法定代表人:叶小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温州市顺泰印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玮。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温州市锐博机械成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建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玮。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晶莉。
上诉人高玉珍、董秀琴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中支行、温州市顺泰印务有限公司、温州市锐博机械成套有限公司、高玮、黄晶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鹿城区人民法院(2012)温鹿商初字第8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因上诉人高玉珍、董秀琴在收到预交诉讼费通知单后未在预交期内预交案件诉讼费,也未申请缓交、免交及提出司法救助的申请,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高玉珍、董秀琴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马俏审判员:潘海津代理审判员:陈学箭
代书记员:胡淑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