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范亚雅与被告马格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8月14日作出的(2012)甬奉江商初字第1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范亚雅于2013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马格斗目前去向不明。经查询银行等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马格斗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范亚雅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去向或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截止2013年9月11日,被执行人马格斗应归还申请执行人范亚雅欠款8350元及相应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马格斗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3)甬奉执民字第2123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去向或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阳昉审判员:蒋伟琦代理审判员:周贞
书记员:周梅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