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成勇与被告傅静辉、皇甫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22日作出的(2013)甬奉江商初字第9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陈成勇于2013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傅静辉、皇甫燕去向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成勇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下落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现申请执行人陈成勇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截止2013年9月11日,被执行人傅静辉、皇甫燕尚欠申请执行人陈成勇借款人民币70000元及相应利息,案件受理费1055元,执行费966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的(2013)甬奉执民字第2219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阳昉审判员:蒋玮琦代理审判员:周贞
代书记员:楼文云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