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皆明与被告毛国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甬奉溪商初字第8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皆明于2013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毛国方去向不明,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张皆明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截止2013年9月5日,被执行人毛国方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张皆明案款人民币70775元及相应利息,案件受理费775元,申请执行费961.63元。现申请执行人张皆明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的(2013)甬奉执民字第2114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阳昉审判员:蒋伟琦代理审判员:周贞
书记员:董嘉祺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