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满飞与被告戴幼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0月16日作出的(2012)甬奉商初字第8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满飞于2013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登记在被执行人戴幼娣名下的位于奉化市城基路混合结构1-2层房产经过本院三次拍卖,均未能成交。现上述房产尚在依法处理过程中,被执行人戴幼娣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截止2013年9月4日,被执行人戴幼娣尚欠申请执行人王满飞借款人民币165000元及相应利息,案件受理费3145元,执行费2422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的(2013)甬奉执民字第94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阳昉审判员:蒋玮琦代理审判员:周贞
代书记员:楼文云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