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董春月与被告孙昭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23日作出的(2013)甬奉商初字第1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董春月于2013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孙昭孝去向不明,其名下位于奉化市东门小路街弄52号的房屋已被我院依法查封,暂不宜处置。现我院已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孙昭孝银行账号,并扣划了被执行人孙昭孝银行存款3763.36元,现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董春月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去向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截止2013年9月12日,被执行人孙昭孝应归还申请执行人董春月案款81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1900元,执行费105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3)甬奉执民字第2110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阳昉审判员:蒋伟琦代理审判员:周贞
代书记员:童旭旻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