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董建达与被告王当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9月25日作出的(2011)甬奉商初字第3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董建达于2013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当当去向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董建达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下落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现申请执行人董建达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截止2013年9月11日,被执行人王当当尚欠申请执行人董建达借款人民币39000元及相应利息,案件受理费816元,执行费497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的(2013)甬奉执民字第2192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阳昉审判员:蒋玮琦代理审判员:周贞
代书记员:楼文云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