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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王立珮与王志军、应军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甬奉执民字第29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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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王立珮与被告王志军、应军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14日作出的(2013)甬奉商初字第10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立珮于2013年1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二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王志军承诺于2014年1月25日前归还全部欠款,申请执行人王立珮表示同意,并本案程序终结。截止2013年12月26日,被执行人王志军、应军飞尚欠申请执行人王立珮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执行费1417.25元,案件受理费11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的(2013)甬奉执民字第2931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立珮发现被执行人王志军、应军飞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阳昉审判员:蒋伟琦代理审判员:周贞

书记员:周梅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