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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张能芳与王葵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甬奉执民字第18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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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张能芳与被告王葵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16日作出的(2013)甬奉商初字第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能芳于2013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葵阳在奉化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股权本院暂不能处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张能芳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截止2013年9月12日,被执行人王葵阳尚欠申请执行人张能芳借款人民币200000元及相应利息,案件受理费5820元,执行费2987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的(2013)甬奉执民字第1837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阳昉审判员:蒋玮琦代理审判员:周贞

代书记员:楼文云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