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建青。被执行人林伟平。
本院在执行(2012)丽云商初字第323号申请人刘建青与被申请人林伟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林伟平暂无履行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本次程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2012)丽云商初字第323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蔚审判员:叶林波审判员:杨世田
书记员:叶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