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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江伟清与魏军伟、柳慧芳执行裁定书

(2013)丽云执民字第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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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江伟清。被执行人魏军伟,农民。被执行人柳慧芳,农民。

本院在执行(2012)丽云商初字第174号申请人江伟清与被申请人魏军伟、柳慧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魏军伟、柳慧芳暂无履行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本次程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2012)丽云商初字第17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蔚审判员:叶林波审判员:杨世田

书记员:叶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