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顺香。被执行人宋延松。被执行人宋华。
李顺香诉宋延松、宋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7月25日作出的(2012)金民二初字第26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宋延松、宋华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李顺香于2013年1月24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2月27日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称杲村整体拆迁,两被执行人在杲村村委会的拆迁补偿款尚未领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提取、扣留将被执行人宋延松、宋华拆迁补偿款103735元至本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李向阳
书记员:张楠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