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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李顺香与宋延松、宋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金执字第4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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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李顺香。被执行人宋延松。被执行人宋华。

李顺香诉宋延松、宋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7月25日作出的(2012)金民二初字第26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宋延松、宋华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李顺香于2013年1月24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2月27日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称杲村整体拆迁,两被执行人在杲村村委会的拆迁补偿款尚未领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提取、扣留将被执行人宋延松、宋华拆迁补偿款103735元至本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李向阳

书记员:张楠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