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魏秀香。被执行人黄禹平。
魏秀香申请执行黄禹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公证处于2013年1月5日作出的(2013)郑惠证执字第2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黄禹平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魏秀香于2013年1月21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一座、车辆一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黄禹平名下银行存款2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李向阳
书记员:张楠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