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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魏秀香与黄禹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1)

(2013)金执字第3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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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魏秀香。被执行人黄禹平。

魏秀香申请执行黄禹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公证处于2013年1月5日作出的(2013)郑惠证执字第2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黄禹平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魏秀香于2013年1月21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一座、车辆一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黄禹平名下银行存款2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李向阳

书记员:张楠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