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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张晓云与严芳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金执字第3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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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张晓云。被执行人严芳英。

张晓云与严芳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金民二初字第17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张晓云于2013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严芳英名下银行存款8725元予以冻结、扣划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赵凯

书记员:李博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