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晓云。被执行人严芳英。
张晓云与严芳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金民二初字第17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张晓云于2013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严芳英名下银行存款8725元予以冻结、扣划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赵凯
书记员:李博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