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秦喜全。被执行人河南精英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法定代表人:张志勇。
秦喜全诉申请执行河南精英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0)金民二初字第46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河南精英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荀辉生
书记员:张林轩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