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秦喜全与河南精英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1)

(2012)金执字第159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秦喜全。被执行人河南精英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法定代表人:张志勇。

秦喜全诉申请执行河南精英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0)金民二初字第46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河南精英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荀辉生

书记员:张林轩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