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爱玲。被执行人赵新亭。
李爱玲申请执行赵新亭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2013)金执字第1417号执行裁定书,将被执行人赵新亭名下位于郑州市中原区房产(产权证号:03××**)予以查封。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该房产已无继续查封的必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赵新亭名下位于郑州市中原区房产(产权证号:03××**)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赵伟
书记员:刘小伟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