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宋艳芬与孙敬友、李巧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金执字第241-1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宋艳芬。被执行人孙敬友。被执行人李巧荣。

宋艳芬与孙敬友、李巧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南省郑州市黄河公证处(2011)郑黄证民字第15694号公证书及(2012)郑黄证执字第108号执行证书均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孙敬友、李巧荣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孙敬友、李巧荣共有的位于郑州市金水区X房产一套予以评估、拍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刘铮

书记员:胡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