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周朝琦。被执行人霍淑萍。
周朝琦与霍淑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金民二初字第367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周朝琦于2013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霍淑萍名下银行存款62133元予以冻结、扣划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赵凯
书记员:李博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