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吴洁。被执行人曹中喜。
吴洁诉曹中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金民二初字第20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曹中喜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曹中喜及其配偶韦单单名下的银行存款150万元或查封、扣押二人名下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刘铮
书记员:胡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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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吴洁。被执行人曹中喜。
吴洁诉曹中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金民二初字第20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曹中喜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曹中喜及其配偶韦单单名下的银行存款150万元或查封、扣押二人名下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刘铮
书记员:胡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