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吴洁与曹中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金执字第1891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吴洁。被执行人曹中喜。

吴洁诉曹中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金民二初字第20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曹中喜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曹中喜及其配偶韦单单名下的银行存款150万元或查封、扣押二人名下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刘铮

书记员:胡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