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沈保杰。被执行人付香玲。被执行人王颖。
沈保杰诉付香玲、王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金民二初字第352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案立案前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依申请人的诉前保全申请,作出(2012)金民保初字第46号民事裁定书,于2012年7月24日将被执行人付香玲名下位于××予以查封。现因本案已执行完毕,该房屋已无继续查封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付香玲名下位于××一套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王天增
书记员:张林轩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