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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沈保杰与付香玲、王颖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金执字第11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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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沈保杰。被执行人付香玲。被执行人王颖。

沈保杰诉付香玲、王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金民二初字第352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案立案前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依申请人的诉前保全申请,作出(2012)金民保初字第46号民事裁定书,于2012年7月24日将被执行人付香玲名下位于××予以查封。现因本案已执行完毕,该房屋已无继续查封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付香玲名下位于××一套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王天增

书记员:张林轩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