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道辉。被执行人赵卫香。被执行人李楠。被执行人李建军。
李道辉与赵卫香、李楠、李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公证处作出的(2013)郑惠证执字第22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公证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赵卫香名下位于郑州市管城回族区X房屋一套予以查封;二、限被执行人赵卫香、李楠、李建军于本裁定生效后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评估、拍卖上述查封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李安永
书记员:张军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