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玉民。申请执行人刘飞。被执行人王海山。
王玉民、刘飞分别申请执行王海山民间借贷纠纷两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2013)金执字第1086、1087号执行裁定书,将被执行人王海山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予以查封。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该房产已无继续查封的必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王海山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营业厅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赵伟
书记员:刘小伟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