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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王玉民、刘飞与王海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1)

(2013)金执字第1086-1、108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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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王玉民。申请执行人刘飞。被执行人王海山。

王玉民、刘飞分别申请执行王海山民间借贷纠纷两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2013)金执字第1086、1087号执行裁定书,将被执行人王海山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予以查封。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该房产已无继续查封的必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王海山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营业厅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赵伟

书记员:刘小伟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