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河南达辉枣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赵华,董事长。被执行人袁重勋。
河南达辉枣业有限公司诉袁重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金民二初字第200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7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3年7月11日前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袁重勋的银行存款22430元予以扣划至本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赵军宏
书记员:代红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