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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河南达辉枣业有限公司与袁重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2)金执字第18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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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河南达辉枣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赵华,董事长。被执行人袁重勋。

河南达辉枣业有限公司诉袁重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金民二初字第200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7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3年7月11日前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袁重勋的银行存款22430元予以扣划至本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赵军宏

书记员:代红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