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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刘立与郑州天荣房地产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1)

(2013)金执字第23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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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刘立。被执行人郑州天荣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梁中民,执行董事。

刘立诉郑州天荣房地产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3)金民二初字第14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郑州天荣房地产有限公司未按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第二百四十四条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郑州天荣房地产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33275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王天增

书记员:张林轩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