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立。被执行人郑州天荣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梁中民,执行董事。
刘立诉郑州天荣房地产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3)金民二初字第14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郑州天荣房地产有限公司未按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第二百四十四条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郑州天荣房地产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33275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王天增
书记员:张林轩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