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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李慧鸿与金姗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金执字第21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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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李慧鸿。被执行人金姗姗。

李慧鸿申请执行金姗姗民间借贷借款纠纷一案,河南省郑州市黄河公证处作出的(2013)郑黄证民字第4431号公证书和(2013)郑黄证执字第000044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该公证书和执行证书确定:金姗姗向李慧鸿借款人民币70万元,金姗姗自愿将位于郑州市金水区X房产抵押给李慧鸿。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金姗姗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X房产予以查封;二、限被执行人金姗姗于本裁定生效送达后35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对前述房产予以评估、拍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赵军宏

书记员:代红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