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慧鸿。被执行人金姗姗。
李慧鸿申请执行金姗姗民间借贷借款纠纷一案,河南省郑州市黄河公证处作出的(2013)郑黄证民字第4431号公证书和(2013)郑黄证执字第000044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该公证书和执行证书确定:金姗姗向李慧鸿借款人民币70万元,金姗姗自愿将位于郑州市金水区X房产抵押给李慧鸿。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金姗姗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X房产予以查封;二、限被执行人金姗姗于本裁定生效送达后35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对前述房产予以评估、拍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赵军宏
书记员:代红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