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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张万贵与中建七局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金执字第2162、23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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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张万贵。被执行人中建七局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张志田,董事长。

张万贵诉中建七局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两起案件,本院作出的(2011)金民二初字第5567号民事判决书及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郑民四终字第786号民事判决书均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中建七局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张万贵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中建七局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523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赵伟

书记员:刘小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