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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师建营诉石晟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3)金执字第24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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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师建营,男,1964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被执行人石晟磊,女,1966年12月16日出生,住,住郑州市中原区**

师建营诉石晟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金民二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石晟磊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师建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3年9月24日向石晟磊送达执行通知书,但石晟磊未按规定期限履行还款义务,本院在执行中查明:石晟磊在河南海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有未支取的项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河南海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应支付给被执行人石晟磊的款项178万元提取至本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刘铮

书记员:胡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