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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潘喜民与段洪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涧法执字第3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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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潘喜民,女,1956年11月7日出生,住洛阳市。被执行人段洪迁,男,1965年11月20日出生。

潘喜民申请执行段洪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3)涧民一初字第12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7月11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3)涧法执字第301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王洪海

书记员::李建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