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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马爱民与王国民、张淑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涧法执字第2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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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马爱民,男。被执行人王国民。被执行人张淑娟,女。

马爱民与王国民、张淑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0)涧民二初字第57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王国民、张淑娟银行存款及收入10709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二、被执行人王国民、张淑娟自2013年6月9日起以10650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双倍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的利息。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志红

书记员:杨晓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