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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王纪民与赵国巍、何秋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涧法执字第1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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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王纪民,男,1963年9月24日出生,住洛阳市。被执行人赵国巍,男,1978年8月16日出生,住洛阳市。被执行人何秋娟,女,1978年12月24日出生,住洛阳市。

王纪民申请执行赵国巍、何秋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2)涧民一初字第40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3月28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查找不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又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其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2)涧民一初字第40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再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王洪海审判员::张志红审判员::王遂安

书记员::李建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