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韩文香,女。被执行人栗清亭,男。
韩文香与栗清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2)涧民二初字第1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韩文香于2013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1月16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6月10日向本院出具书面申请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2)涧民二初字第11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张志红审判员::王洪海审判员::王遂安
书记员::杨卫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